我老板要改发工资的日子,以前都是28号发工资,从去年开始就30号发工资?这样对老板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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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板要改发工资的日子,以前都是28号发工资,从去年开始就30号发工资?这样对老板有什么好处

公司发工资日是每月的25号,等工资真正打到卡里面都29左右了!这样的发工资日期合理吗?我改怎么留取

您好!公司发工资日是每月的25号是可以的,等工资真正打到卡里面都29号左右就属于拖欠工资了,显然是不合理的。取证很容易,工资到账时的手机短信通知上有日期和时间的;如果没有开通手机短信提醒服务,银行的计算机系统里也有记录的。谢谢阅读!

我们公司本来是每月20号发工资的,之后每个月都拖几天,改成25号发工资,发了两个月又开始拖了,这个

肯定算,每月工资都应该在规定日发放,这样一改在改,恶意欠薪,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可组织兄弟们去劳动局请求帮助。其它的你懂得。

老板把发工资时间20号变成30号

必须员工同意,如果跟合同约定有差异,建议协商解决。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们每个月20号发工资,一直都是,就在这个月的20号发工资的时候老板说下个月开始就改为每月10号发

没少发还是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