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 卫生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

3295℃
请问:怎样理解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说的是如果你未申报,1个月和2个月,不能处罚两回,但是金额是可以增高.而对于你们的处罚,一个是少缴税款的补税+滞纳金+罚款,另外一个是对于你们做假账,逃税,罚1w.两回事情,放心,税务局法制处和法规科都有律师证,就这点小事情,不会犯错.

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 卫生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

行政处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是什么意思?

在税收执法特别是税收行政处罚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有一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即“一事不二罚”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于纳税人的同一个税收违.

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是啥意思?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事不二罚.

1、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2、具体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 但如果是多人共同违法,可以同时给予所有违法人罚款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两个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由不同的执法行政主体给予不同的罚款处罚;如果罚款处罚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对同一违法行为也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比如罚款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3、针对此条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学界对行政法范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有通说认定.

一事不二罚?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 则只能罚一次, 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其他处罚行为.(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违反一个法律, 法规规定, 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 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3)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4)同一个行为, 需要分别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不属于一事再罚.你可以对照一下了.

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规则 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的具体意思是什么?

“一事不再罚”如果加上一个“款”字就好理解了,即“一事不再罚款”.这个规定的含义是一个行为可能违反数个行政法规的,在对违法行为处理时,只能有一个行政机关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个机关罚款后,其他行政机关只能进行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订 同日公布施行)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中的 一事不而罚

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按此规定,一事不再罚可界定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是不能再罚款.

试述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内涵及要求

首先,这里的“事”非法言法语,准确说应该叫“行为”.由此,判断是否属于重复处罚的关键是确认是不是一个行为.借鉴犯罪构成理论,一旦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客.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这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解释是------------如果同一个违法情况,违法了两个以上法律条文,在进行处罚时,只能按一个条文来处理,比如《只是比如啊,,》,某人违反了森林法,可以用森林法进行处罚,但是这同一个违法事实又违法了环境保护法,也可以用环境保护法来处罚,,这在立法意义上叫法条竞合,就是说立法时法律条文“走顶了”,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遇到这种情况,那么在进行处罚时,就只能按违反一部法律条文来处罚,一部法律条文处罚了,就不能再按另一部法律条文来重复处罚同一个违法事实,这就是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