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雇员刘某2021年2月28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刘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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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雇员刘某2021年2月28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刘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8年?

案例分析:某企业职工刘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

这是一起因履行培训协议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是公正合理的。

  首先,对刘某提出的要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不应支持。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作了具体规定,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必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要求的,劳动者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而本案是刘某主动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是双方协商解除也不能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本案中刘某与单位签订了服务年限协议后,在服务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服务协议即劳动合同的约定,使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企业要求刘某退赔培训费用是理所当然的。

  第三,刘某退赔的培训费数额如何确定。刘某自知理亏,对企业要求其退赔培训费的主张不敢拒绝,但对赔偿数额提出了异议。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期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的规定精神。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刘某的申诉请求是有道理的。因为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是三年,企业支付的培训费是9000元,将培训费按服务期限等分,劳动者每服务一年应递减3000元。刘某经培训结业后,在单位工作了一年,所以应当赔偿企业两年的培训费即6000元。双方认为这样的计算比较合理,因而达成了协议,这些劳动争议得到了妥善解决。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2021

如果不是因为违反劳动纪律什么的解除劳动关系

每在该单位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不满6个 月部分补半个月

劳动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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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用户:李凤琴

  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涉及劳动争议案件有明显增多趋势,该类案件已成为当前劳动争议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范文一

  何某诉广东陶商中企科技有限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案

  [(20xx)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94号]

  案情简介

  本案中,何某以陶商中企科技公司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事实充分,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陶商中企科技公司应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但何某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45833.33元。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应当以何某的实际收入作为基数,还是受到“封顶”的限制呢?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规定在实践中被称为“双封顶”,即在计算用人单位对高收入的劳动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时,采取限缩性的保护措施,以适当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之间的平衡。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董事会聘请,基于相同的原则,彭某担任捷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捷勒公司要与彭

劳动合同法相关案例分析解答(恳请行家赐教!)

案例一:最好能将李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示出来,这样才能了解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性质是什么?如果协议书上他明确提出自愿辞职,那么他的主张不能成立;如果协议书上仅仅是说希望和公司协商,在公司愿意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他将离职,那么他的主张可以成立。

案例二:1、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只有设立低于一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多与杨女士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应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杨女士支付赔偿金。

2、由于杨女士入职已超过一个月,公司认为杨女士工作表现不理想时,应在给杨女士进行培训或换岗位后,仍认为不符合要求(应有事实依据证明其不符合要求),方可予以辞退;辞退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并再赔偿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